根据国办发[2006]6号、民政部[2005]170号、鄂政办发[2007]45号等文件精神,民办老年公寓,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对符合规划的养老服务机构和项目,优先审批;
2、对新建养老服务业项目用地,在地价上适当给予优惠,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取标准适当降低;
3、经民政部门审批认定的养老服务机构,免交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酌情给予减免;免交水、电、气增容费和供排水设施使用费;
4、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耕地占用税;
5、金融机构为养老服务业提供信贷支持等等。
1、建设社会福利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对此项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应酌情给予减免。
2、社会福利机构及其提供的养护服务项目免征营业税;对社会福利机构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3、征用或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建设社会福利机构,免缴土地垦复基金。
4、免缴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5、用电按最优惠价格收费,用水按居民用水价格收取。
6、各地在制定本区域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时,要鼓励并扶持社会力量兴办以老年人、残疾人、孤儿为服务对象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明并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可根据劳动保障部下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的规定,经审查合格后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